小产权房因价格低廉备受市场青睐,伴随而来还有小产权房买卖过程中引发的一系列纠纷。近日,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因小产权房买卖引发的中介合同纠纷案。
2022年2月,胡某在某房产公司的员工刘某的介绍下与魏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协议约定乙方(胡某)同意购买甲方魏某拥有坐落在新密市某小区的房产,胡某通过扫二维码付款的方式向刘某支付中介费4800元,刘某向胡某出具一张收据。后因案涉房屋买卖合同被判无效,胡某要求退还中介费未果,胡某将某房地产公司、刘某诉至新密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房产公司作为房产买卖中介人,应明知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买卖在集体土地上所建设的小产权房,仍促成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存在过错。原告胡某自认购买房屋时知道案涉房屋为“小产权房”,仍然购买案涉房屋,多次看房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其应对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有足够认知,亦存在过错。被告刘某作为被告某房产公司员工收取中介费、出具收据,系履行职务的行为,该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某房产公司承担。故,酌定被告某房产公司退还原告中介费2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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