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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离婚形式逃避债务的行为无效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债务纠纷。

  王某于2012年向徐某借款20万元一直未还,徐某将其诉至法院,2019年11月法院一审判决王某向徐某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王某提起上诉,2020年6月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徐某本以为终于可以要回自己的钱款,不料在申请执行时发现王某名下并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徐某经多方了解到王某和其前妻魏某于2019年12月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将唯一共同财产即一套房产归魏某所有。徐某遂向法院申请要求执行魏某名下的该套房产,要求确认王某对该房产享有50%的所有权,并准许执行王某所占房产50%的份额。

  喀什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和魏某已经结婚二十余年,双方离婚协议的财产分割部分仅记载了一套房产,故该房产系双方唯一共同财产,且双方离婚时子女已长大成人,亦不存在以房产份额抵抚养费等问题,可视为王某将房产中自己所有的份额无偿分给了魏某。虽然王某与徐某借款纠纷案至2020年6月二审审结时才生效,但一审判决系在2019年11月做出,且涉案债务的形成时间为2012年,两人协议离婚的时间为2019年12月。即在一审已经判决王某负有给付义务之后一个月内,王某即和魏某协议离婚,并将双方唯一房产约定归魏某所有,待王某与徐某判决生效后,王某又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

  法院认为王某和魏某的此行为属于规避法律,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了债权人徐某利益,对徐某生效判决确定的债权实现造成了损害,故王某和徐某以离婚协议的方式将案涉房产确定归魏某所有的行为依法应当确认无效。而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涉案房屋虽登记在魏某名下,但王某对其依法享有50%份额,故法院认为徐某作为债权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要求确认王某对涉案房产享有50%的所有权,准许执行王某所占50%的份额的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陈明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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