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诉称张某原先能够按时缴纳物业费,但后来变着理由拒缴物业费。物业人员数次电话和登门催缴无果,请求法院判令张某支付物业费及滞纳金共7788元。
“没签合同凭啥缴?”张某辩称,”我又没和物业公司签订合同,物业服务期限、内容质量和收费金额均不明确,也没进行口头约定,再说小区管理脏乱差,物业服务不达标,要求支付物业费毫无依据。”
法院审理认为商丘市睢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已为涉案小区履行了相应的服务义务,且张某缴过多年物业费,已实际接受了物业管理服务,双方已形成事实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依照《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之规定,张某应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同时根据张某提交的证据,结合到涉案小区实际查看的情况,可以确认物业公司管理服务不到位,但尚不能构成免交物业费的正当理由,酌定对物业费减少15%计算。关于滞纳金的诉请,因双方未明确约定,加之张某现住小区物业公司仍继续提供服务,为缓和双方矛盾,法院不予支持,依法判决张某支付物业费5865元,双方服判息诉。
法官提醒创建文明、和谐、美丽小区是业主和物业的共同责任,应秉承宽容理解原则,妥善友好化解矛盾,如物业公司确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业主有权请求物业公司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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