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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致人死亡 保险公司不免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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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证驾驶致人死亡,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无证驾驶致人死亡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向原告赔偿王某死亡赔偿金计5万元。

  2017年3月15日,尚某驾驶机动车与骑自行车的王某相撞,造成王某当场死亡。经当地交警部门认定,尚某系无证驾驶,应负事故全部责任。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险,保险期间为2017年1月15日至2018年1月14日。

  王某父亲将某保险公司等告上法庭,要求某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某保险公司在庭审中认为,本事故的肇事者未取得驾驶证,根据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虽然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是两个概念,该规定并没有免除保险公司人身伤亡赔偿的义务。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素材来源于   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祁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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